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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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人才类型 | 购房补贴 |
安家费 |
理工科类科研启动费 |
文科类科研启动费 |
配偶安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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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次人才 |
面议 |
面议 |
面议 |
予以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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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次人才 |
面议 |
面议 |
面议 |
予以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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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次人才 |
100 |
40 |
60 |
30 |
予以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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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层次人才 |
80 |
30 |
40 |
20 |
予以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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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层次人才 |
40 |
20 |
15 |
8 |
酌情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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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层次人才 |
博士且教授、紧缺专业的硕士且教授 |
40 |
20 |
10 |
5 |
酌情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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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取得博士或有3年以上境外博士后研究经历的博士、优秀博士 |
35 |
20 |
15 |
10 |
酌情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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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紧缺专业的硕士且副高 |
25 |
15 |
10 |
5 |
酌情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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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特殊人才及符合学校学科发展的引进团队等,待遇面议。
2、海归博士按副教授发放校内岗位津贴4年,已有副教授职称的按教授发放校内岗位津贴4年。
3、携带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来校(须转为我校课题且课题经费进入我校财务)的引进人才,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有关办法给予经费配套或奖励。
4、可按规定申请广东省 “扬帆计划”引进紧缺拔尖人才50-100万资金项目和广东省“创新强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等。
5、安家费在正式办好入职手续后按其职称和学历层次的标准发放,超过基本标准的安家费余款待四年聘期考核合格后给予发放。;
6、购房补贴在购买学校所在地住房并提供购房合同、首期付款发票等材料后,按其职称和学历层次的标准发放,超过基本标准的购房补贴余款待四年聘期考核合格后给予发放。
7、科研启动费按学校引进人才基本工作任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进行考核和管理。
8、未购房前学校可安排校内过渡住房租住。第一、二层次人才免房租居住。第三至第四层次人才在未购房前可按刚来校时的房租标准居住4年,首个4年聘期后按学校相应规定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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