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1、招聘条件:用人单位招收员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经历、职称、技术资格、年龄等条件。
2、录用条件:应当包括资质条件(不限于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外语水平等硬件设施)、工作能力条件(试用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设定)以及职业道德条件。
二、区别
与招聘条件相比,录用条件适用与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结束前,同时设定的录用条件需与劳动者确认后才生效。
三、用人单位通常设定较为常用的录用条件:(参考)
1、未能在入职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公司无法办理入职手续;
2、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
3、伪造身份证、学历证、毕业证书、工作简历和个人信息的;
4、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5、患有精神病或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的在入职时未对公司说明的;
6、不能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7、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的;
8、拒绝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9、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接受接受重新安排工作的;
10、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勤达到两天或累计缺勤达到三天的;
11、存在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12、从原单位离职,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
13、虽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入职我司违法竞业限制义务的;
14、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15、存在违法《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情形的;